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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頁 > 常見問題 > 勞動契約
 
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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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/12/20 8:51 AM

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,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離職、退會、結(退)訓之當日填寫退保表寄(送)至本局辦理退保,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表送交本局或郵寄之當日24時停止。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、退會、結(退)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,其保險效力於離職、退會、結(退)訓之當日24時止。


應注意事項
1.退保表上被保險人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出生年月日均應填列完整,並加蓋投保單位印章及負責人印章。
2.投保單位所送為勞保、健保、勞退3合1退保申報表時應注意:投保單位如申報員工退保,請於「申報退保者」之「本人」欄內打「ˇ」,不能只於「眷屬」欄打「ˇ」。
3.投保單位應於員工離職之當日申報退保;所謂離職之當日,是指在職最後一日。員工離職日如適逢國定例假日、週休二日、颱風放假日,投保單位應於假日之次日申報退保,並檢附離職證明文件,其退保日期即得更正為離職當日。

本文未經本學會授權 嚴禁轉載

回覆講師
徐啟勝
現任:
1.廣達電腦等上市櫃公司的管理顧問
2.行政院勞委會勞工教育講師/人力資源發展服務團顧問
3.勞資爭議仲裁委員/勞資爭議調解委員/獨立調解人
4.科學園區公會、就業情報、電路板協會、中小企業總會及各縣市工商業會等之勞動法令特約講師
5.文化大學、元智大學、清雲科大、萬能科大...等勞資關係與勞動法規、人力資源等管理課程講師
學歷:
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工商管理所博士(人力資源組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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