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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-08-29

中國時報【潘杏惠╱台北報導】

勞委會宣布放寬非自願離職的認定,職災勞工如因雇主沒有安置適當工作與提供必要輔助設施,或對於雇主安置的工作無法達成協議,勞工可自請離職,同樣被視為非自願離職,可請領6個月的失業給付。

勞委會表示,雖然放寬職災勞工失業給付請領條件,但這類勞工數量不會很多,之前曾經有餐飲業搬運工,因職災造成椎間盤突出,雇主幫他安置到負擔沒那麼重的工作,但由於薪水較低,勞工不滿而自請離職,依照新的解釋令,就可視為是非自願離職,除了原本就可依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」申領資遣費或退休金,還可到就服站請領失業給付。

勞委會指出,過去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,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勞工外,其餘勞工才被視為非自願離職,但依照新的解釋令,只要公司改組或轉讓後消滅,職災勞工就可自請離職,同樣屬於非自願離職,可請領失業給付。

資料來源: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%E9%9D%9E%E8%87%AA%E9%A1%98%E9%9B%A2%E8%81%B7%E8%AA%8D%E5%AE%9A%E6%94%BE%E5%AF%AC-%E8%81%B7%E7%81%BD%E5%8B%9E%E5%B7%A5%E5%8F%97%E6%83%A0-213000740.html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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