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101年12月1日起,修正「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」第34條:「勞工申請退休金時之累積收益金額,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,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,以勞工申請當月監理會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,計算至申請當月只。前項所定收益率,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。」
http://www.bli.gov.tw/sub.aspx?a=4ZKgD8yEjxc%3D