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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/12/27 5:42 PM

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提到應放假之節日包含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(12)

但若公司比照「公務人員周休二日實施辦法」,跨年仍是4天假期,12日仍要上班。

 

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:

(應放假之紀念日)

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:

一、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(元月一日)

二、和平紀念日 (二月二十八日)

三、革命先烈紀念日 (三月二十九日)

四、孔子誕辰紀念日 (九月二十八日)

五、國慶日 (十月十日)

六、先總統  蔣公誕辰紀念日 (十月三十一日)

七、國父誕辰紀念日 (十一月十二日)

八、行憲紀念日 (十二月二十五日)

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,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。

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:

一、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(元月二日)

二、春節 (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)

三、婦女節、兒童節合併假日 (民族掃墓節前一日)

四、民族掃墓節 (農曆清明節為準)

五、端午節 (農曆五月五日)

六、中秋節 (農曆八月十五日)

七、農曆除夕。

八、台灣光復節 (十月二十五日)

九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。

本文未經本學會授權 嚴禁轉載

回覆講師
徐啟勝
現任:
1.廣達電腦等上市櫃公司的管理顧問
2.行政院勞委會勞工教育講師/人力資源發展服務團顧問
3.勞資爭議仲裁委員/勞資爭議調解委員/獨立調解人
4.科學園區公會、就業情報、電路板協會、中小企業總會及各縣市工商業會等之勞動法令特約講師
5.文化大學、元智大學、清雲科大、萬能科大...等勞資關係與勞動法規、人力資源等管理課程講師
學歷:
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工商管理所博士(人力資源組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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