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基法中並無職業災害的定義,僅於勞基法第59條中提到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。然「職業災害」的定義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(本法所稱職業災害,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、設備、原料、材料、化學物品、氣體、蒸氣、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、傷害、殘廢或死亡。),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9條則定義為「職業傷害」。(被保險人因公差由日常居、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,至公畢返回日常居、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,視為職業傷害。),故依照法令,職業災害與職業傷害有所不同。
那職業災害是否等於職業傷害呢?
近年來主管機關採勞工有利原則,一般而言主管機關會將職業傷害視為職業災害。
不過有幾個要件仍必須具備:
1. 需為上下班必經路途
2. 合理時間內
3. 沒有違反交通條例等法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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