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子報專區  |   學會公告  |   網站導覽  |  聯絡我們  |  回首頁
 
帳號 UserName /
 
密碼 PassWord /
 
   
 
 
身份證字號 /
出生年月日 /
驗證碼 /
 
 
姓名 /
E-mail /
首頁 > 常見問題 > 勞動契約
 
       

問答搜尋 /

 
2013/01/15 5:35 PM

勞基法中並無職業災害的定義,僅於勞基法第59條中提到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。然「職業災害」的定義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(本法所稱職業災害,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、設備、原料、材料、化學物品、氣體、蒸氣、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、傷害、殘廢或死亡。),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9條則定義為「職業傷害」。(被保險人因公差由日常居、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,至公畢返回日常居、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,視為職業傷害。),故依照法令,職業災害與職業傷害有所不同。

 

那職業災害是否等於職業傷害呢?

近年來主管機關採勞工有利原則,一般而言主管機關會將職業傷害視為職業災害。

不過有幾個要件仍必須具備:

1. 需為上下班必經路途

2. 合理時間內

3. 沒有違反交通條例等法令

 

本文未經本學會授權 嚴禁轉載

回覆講師
徐啟勝
現任:
1.廣達電腦等上市櫃公司的管理顧問
2.行政院勞委會勞工教育講師/人力資源發展服務團顧問
3.勞資爭議仲裁委員/勞資爭議調解委員/獨立調解人
4.科學園區公會、就業情報、電路板協會、中小企業總會及各縣市工商業會等之勞動法令特約講師
5.文化大學、元智大學、清雲科大、萬能科大...等勞資關係與勞動法規、人力資源等管理課程講師
學歷:
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工商管理所博士(人力資源組)
 
關於我們  |  師資陣容  |  課程總覽  |  會員專區  |  最新訊息  |  常見問題  |  專業知識庫  |  線上討論區  |  企業專區  |  職缺專區  |  聯絡我們
中華產業人才認證學會 版權所有 Copyright © Chinese Industry Talent Certification Association. All rights reserved.
地址:桃園市中山路468號7樓 電話:03-339-0366 傳真:03-334-6057 Email:js.liang@citca.org.tw
服務時間:周一~周五 AM8:30~12:00 PM1:00~5:30 中午12:00~13:00為休息時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