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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若不適任應由資方提出不適任理由,根據歷年法院判決大多認為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勝任與否,應該從積極面與消極面二方面來加以考量,積極客觀面包括勞工的工作能力、身心狀況、學識、品性等因素,但勞工主觀上「能為而不能」、「可以做而無意願做」的消極不作為情形,也是勝任工作與否不可忽視的一環。
資方宜於每次員工表現違反公司要求或規定時,應適時留下紀錄及佐證,因雇主資遣勞工是否具備法定事由,舉證責任在於雇主,雇主如無法善盡舉證之責,法院多判決資方敗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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